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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舟山人民广播电台听众之友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由广大听众和本市各县(区)、乡镇广播单位组成,是地方性的广播群众联合团体,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广大听众的联系,不断提高广播的宣传质量,促进舟山广播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有关活动接受舟山人民广播电台、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137号舟山人民广播电台编辑办公室内。(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广播节目监听、收听情况调查等活动;
(二)组织听众进行交流、联谊活动;
(三)评选优秀单位会员、优秀听评员和热心听众等;
(四)接受咨询,为广大听众服务;
(五)举行与广播相关的培训、学术研究;
(六)以会养会,兴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爱广播,经常收听广播节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编印的资料和舟山电台主办的《舟山广播信息报》;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理事会成员、优秀会员等组成,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相应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因种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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